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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师兼职开校车酿意外 危险驾驶拘役三个月

发布时间:2017/8/23来源:教育热点网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:

2000年,刘某从四川来到汕头市区打工。后来,他来到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一所民办中学当老师。2016年11月30日,他驾驶的校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。本来这只是一起很普通的交通事故,可是刘某却因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。这是怎么回事?

■案情回顾

教师开校车赚外快 不料中途出车祸

据刘某称,其在该所民办学校里担任理科老师。后来,学校有一名校车司机离职了,他便主动请缨兼职担任校车司机一职,开始驾驶学校的中巴接送学生。可实际上,持有C1资格驾驶证的刘某并没有驾驶中巴的资格,驾驶中巴需要机动车驾驶员持有B1资格驾驶证。刘某明知自己没有驾驶中巴的资格,但为了多赚点钱还是继续做这份兼职。

2016年11月14日,刘某驾驶校车途经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凤新村道时,与一名女子苏某驾驶的电动摩托车发生了碰撞。经鉴定,苏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。

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交警大队在调查这起交通意外的时候,发现刘某除了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校车外,还发现了其他违法现象。

原来,刘某驾驶的这辆中巴校车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,并且已达到报废标准,此外,中巴校车的核定载人数是19人,事发时,车上实载的学生竟然多达47名,属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。对此,刘某的解释是,当天学校另外一辆中巴校车坏了,于是所有的学生都上了他驾驶的这辆中巴校车。经事故责任认定,刘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。

2016年12月2日,汕头市潮阳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,向汕头市潮阳区法院提起公诉。日前,汕头市潮阳区法院根据刘某的犯罪情节,及其案后的认罪态度、后果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三个月的拘役,并处2000元罚金。面对判决,刘某才开始认识自己行为的错误,并且非常后悔。而该所学校的负责人邓某,明知校车严重超载仍安排刘某驾车上路行驶,危害道路交通安全,同样也构成危险驾驶罪,被判处拘役三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。

法官释法

校车严重超员属危险驾驶

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,设立两种危险驾驶行为要入罪,第一是追逐竞驶,情节恶劣的,第二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。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,增加了两种危险驾驶行为,一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,严重超员或者超速驾驶的,第二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,危及公共安全的。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还规定,假如车辆的所有人、管理者对这两种危险驾驶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,也要以危险驾驶罪来论处。刑法增加了这两种危险驾驶行为,有利于提高车辆所有人、管理者和驾驶人的安全意识,更好地保护学生、旅客的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。

责任编辑:(教育热点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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